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402民初992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雨,男,汉族,1989年6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鸿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白马村。
法定代表人:曾庭军。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长市鸿达电子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