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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农垦红旗阿文食品厂、净月经济开发区晨宇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吉01民初152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农垦红旗阿文食品厂、净月经济开发区晨宇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农垦红旗阿文食品厂,净月经济开发区晨宇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152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农垦红旗阿文食品厂,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果园头道街*号。

经营者:王小文。

被告:净月经济开发区晨宇超市,经营场所:园丁花园18栋102室。

经营者:王德君。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农垦红旗阿文食品厂、净月经济开发区晨宇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索赔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58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5775元退还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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