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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张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03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张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张树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03民初52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荃湾海盛路3号TML广场25楼A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树林,男,1950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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