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124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利亨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园区路****号。
经营者:尤元林。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利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5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被告吴江区盛泽镇利亨超市经营者尤元林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尤元林达成和解,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8元,减半收取计359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