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民初95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瑞敏,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河南首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县大召营镇吉祥超市。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大召营镇大召营村。
经营者:李俊岭。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县大召营镇吉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县大召营镇吉祥超市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