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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环球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侯继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民终282号
案件名称济南环球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侯继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环球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侯继龄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环球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工业园东区山水路北。

法定代表人:杨红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福全,济南千慧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继龄,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系莱芜市金鼎采暖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环球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继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侯继龄以其已与上诉人济南环球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侯继龄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侯继龄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侯继龄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济南环球采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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