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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良荣与魏敬涛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498号
案件名称姜良荣与魏敬涛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姜良荣,魏敬涛,山东赛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498号原告:姜良荣,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被告:魏敬涛,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赛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魏敬涛,总经理。

原告姜良荣与被告魏敬涛、山东赛科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魏敬涛就涉案“压力机(无声式)”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397900.9)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已被受理。

被告据此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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