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81民初347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广元路***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攀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兰因食品超市。
住所地:余姚市(义乌小商品市场直销超市永丰分店)。
业主:柳正洪。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因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