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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柏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4417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武汉鑫柏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武汉鑫柏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4417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军民东路四巷17号2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梁伯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培均,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柏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532号花前树下3号楼1单元1层1室。

法定代表人:刘贵滨。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鑫柏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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