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8号原告: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珠海市乐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原告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乐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温州红龙工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