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91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699515023M。
法定代表人:石磊,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河县上屯镇高涛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丁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8MA43KTEN2W。
经营者:高涛,男,汉族,1973年4月7日出生,河南省唐河县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河县上屯镇高涛百货超市、高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1391知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及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3知民终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唐河县上屯镇高涛百货超市、高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河县上屯镇高涛百货超市、高涛在银行的存款81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