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14号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钟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怡,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铭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娘锦。
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铭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46××××.1、名称为“汽车钥匙金属外壳(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合理开支)”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含合理开支)”,原告又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京雅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