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9民初103号原告:高建锦,男,1978年10月12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进,云南锦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必来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A4-8-1、A-8-2地块现代综合物流中心-新材料产品物流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詹美琴,总经理。
被告:宾川必来客中西餐厅,经营场所宾川县金牛镇大川盛世**SP92-93,工商注册号532924600206348。
经营者:张念,男,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原告高建锦与被告云南必来客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宾川必来客中西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高建锦于2018年4月27日以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建锦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锦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高建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