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28949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潇炜,北京浩天安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茗源茶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板泉路****房。
经营者:黄祖参。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茗源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
现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
审判员 杨 捷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弘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