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737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惠宜美日用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经营者:彭丽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惠宜美日用百货店(经营者彭丽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营者彭丽军户籍地为湖南省攸县,因此应由湖南省攸县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的经营场所为佛山市三水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三水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惠宜美日用百货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惠宜美日用百货店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