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350号之二 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四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3。
法定代表人:陈志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涛,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控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P。
法定代表人:卢祥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珠,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新建。
被告:深圳微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D。
法定代表人:黄建新。
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控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新建、深圳微步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0920132322.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研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 审判员 骆 丽 莉 审判员 陈 洋 二〇一八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陆颖(兼)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