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412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康明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桥**中山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赵国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北康明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燕春验配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v> 法定代表人:芦红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理,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康明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康明视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燕春验配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