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298号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工业园大维路**。
法定代表人:李晓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广州墨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铭森,公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米勒斯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社区第三工业区荣基路****v>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墨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莞市米勒斯礼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