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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乐佳百购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6民初2920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乐佳百购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乐佳百购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2920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乐佳百购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龙胜新村四区225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3。

经营者范少状。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乐家百购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乐家百购生活超市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区大浪乐家百购生活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7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09.38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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