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514号原告:河北智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广安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马培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伟,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奥源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大厦605室。
法定代表人:金明杰。
原告河北智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奥源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河北智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智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智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智达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