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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73民初192号之一
案件名称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沈惠良,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192号之一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钟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清,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凤娇,浙江景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惠良,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闵志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先林,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惠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嘉麒,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惠良、上海南汇水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2018年3月21日,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空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审理中,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桐乡市凤鸣茂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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