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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夏盟科技灯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160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夏盟科技灯饰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夏盟科技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160号原告: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东岸北路254号。

法定代表人:袁卓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祎彪,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五队。

法定代表人:汪林朋。

被告:中山市夏盟科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利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夏传林。

原告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中山环宇公司)诉被告北京居然靓屋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夏盟科技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原告中山环宇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环宇公司的撤诉申请基于自愿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山市环宇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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