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72号之一原告:索若德国两合股份有限公司(SaurerGermanyGmbH&Co.KG),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雷姆沙伊德雷沃库瑟大街65号,邮编42897(LeverkuserStra?e65,42897Remscheid,dieBundesrepublikDeutschland)。
代表人:克里斯蒂娜·沃尔姆斯(ChristianeWorms),法律总顾问。
代表人:米尔科·摩尔根图-诺依罗德(MirkoMorgenthum-Neurode),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坚,北京市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经纬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华明,董事长。
被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叶茂新,董事长。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志红,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索若德国两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经纬纺机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索若德国两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索若德国两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若德国两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索若德国两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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