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T,住所地贵州×××。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
被执行人:彭春生,男,198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房丽,女,1985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本院受理的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春生、房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该案侵权行为地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彭春生、房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由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