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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文峰区尚嘉豪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5知民初247号
案件名称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文峰区尚嘉豪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文峰区尚嘉豪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247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尚嘉豪百货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光明路与岳飞街交叉口路东中建柒号院C01商铺。

经营者:高尚华。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文峰区尚嘉豪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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