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543号原告:李科洪,男,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佳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张广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彬,山东天达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科洪与被告山东佳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科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科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