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23号之一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陈口路金柱大学城B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磊,女,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推荐的社会团体聊城市东昌府区工商业联合会。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山东聊城亿沣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