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77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可的食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纪龙龙,浙江省丽水市。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可的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