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73民初393号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明玉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煜,男,汉族,1988年12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玩具陀螺(圣焰红龙)”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8年5月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该专利至今有效。
被告未经许可,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店铺“煜楠儿童玩具”,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与本案专利外观设计相同的产品,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及商誉冲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权利状态专利名称:玩具陀螺(圣焰红龙);
专利号:ZL××××××××××××××;
申请日:2017年12月6日;
授权公告日:2018年5月8日;
专利权人: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最新一期专利缴费日期:2020年11月4日。
该专利至今有效。
该专利简要说明记载“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组合状态立体图1,本外观设计属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组件1为主陀,组件2为超能环(专利授权公告图片见附件一)”。
2018年10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第二、被告的侵权行为(2019)粤广南粤第31716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婧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手机进行如下操作:登录拼多多网站后点击“产品收藏”,进入“煜南儿童玩具”网店被诉侵权商品展示页面,该网页显示商品名称为“(赠陀螺盘)超变战陀玩具儿童拉线魔幻战斗陀螺旋转陀螺圣焰红龙”,单价为“12元起”,销量为“已拼2290件”。
随后以119元购买“超变随机6款发货(彩盒)”被诉产品,订单编号为191029-406××××××××2702。
刘婧对其上述操作进行了截屏,该公证处工作人员确认截屏图片内容与手机屏幕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
(2019)粤广南粤第31729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11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婧在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拆开派送至指定地点的中通快递一件(运单号码753××××××××162)。
快递内含六盒玩具陀螺,该六盒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均显示有“广州宝三玩具厂”、“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工业区”等字样。
公证人员对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随后将物品封存并交刘婧收执。
次日,刘婧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保全证据专用手机及网络登录上述网购订单页面进行确认收货、查看订单及物流信息。
订单页面信息显示包裹的所载运单号、收件人信息等均与上述网购订单、快递单对应信息一致。
结合本案公证书、拼多多平台披露的商家信息以及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27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可以确认涉案“煜南儿童玩具”网络店铺由被告经营。
被告在网络店铺内展示有被诉侵权产品,以此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原告亦通过上述店铺公证购买并取得被诉侵权产品,且在原告已完成其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认定被告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告还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行为,主要理由是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盒上标注的“广州宝三玩具厂”,并非系真实存在的经营实体。
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具备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能力,亦未证实被告与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具有一定关联,仅凭产品标注的厂家不存在而推定被告系制造者,依据不足。
此外,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处留存有被诉侵权产品库存,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制造行为,并应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诉请不予支持。
第三、侵权比对及认定原告公证购买的商品含包装盒六个以及一个陀螺旋转盘,每个包装盒内均有陀螺玩具一套。
原告主张名称为圣焰红龙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图片详见附件二),认为被诉产品与原告专利设计相同。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均为玩具陀螺,属于同类产品。
结合专利证书记载,涉案专利产品系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对该类产品,一般消费者会对各组件组合后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故应当以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轮廓、各组件的布局、形状、图案、相互位置关系及比例关系基本相同,故本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相同,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涉案证据情况涉案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专利收费收据、《公证书》、原告天猫旗舰店正品销售及评论截图、版权证明及各电视台出具“超变战陀”动画播放证明、公证发票、律师费发票、拼多多网购披露身份信息等证据在案佐证。
第五、民事责任承担被告未经许可,以经营为目的,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本院另查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279号已生效民事判决酌情确定本案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12000元。
关于本案的赔偿金额和合理开支。
因本案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均无证据证实,原告申请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花费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并提交发票予以佐证。
但实际上,该笔公证费已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5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中得到偿付,故本院对该笔公证费不再重复计赔。
考虑到原告确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因此本院从必要性、合理性角度,结合涉案专利的类别(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销售、许诺销售)、另案已就同一当事人、同一被诉行为已就著作权损害行为进行判赔的情况等,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名称为“玩具陀螺(圣焰红龙)”、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许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广州市三宝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许煜负担420元(该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回,其同意被告应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