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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新泰市新甫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9民初20号
案件名称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新泰市新甫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新泰市新甫银座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20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博路前石良路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长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强,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甫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路与东周路交叉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高敏军,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新泰市新甫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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