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20号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
法定代表人:钟虹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博路前石良路村西首。
法定代表人:刘长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强,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新甫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新甫路与东周路交叉口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高敏军,经理。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世龙食品有限公司、新泰市新甫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共计4920元,由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