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1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黄草朗社区新兴东路3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73070716G。
法定代表人:夏小琴,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星云,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大道一号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二期2号楼3层3E008。
法定代表人:张成提,总经理。
原审被告:曾丽萍,女,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诉人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星云,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铭诺电商有限公司、曾丽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ZL201520393779.8)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黄星云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展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