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449号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刘树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克东。
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36××××.5,名称为“包装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
2018年6月11日,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不变。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2018年6月19日,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广州市海极光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雷腾智能光电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