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7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守勇百货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188号新昌批发市场4046号。
经营者:王守勇,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守勇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