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6民初6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国邦烟酒店,经营场所淮北市相山区相南街道黎苑路26号华松时代(北区)18幢101门面。
经营者:李玄。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相山区国邦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晓光审 判 员 范向阳审 判 员 李向荣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郑泽恩书 记 员 陈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