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23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与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初1233号原告: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逊,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余泽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李幽毅,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宇,深圳创友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下称“合一公司”)诉被告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下称“臻的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茂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合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李天逊,臻的公司、茂田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时雨、XX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合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臻的公司、茂田公司:1.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200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合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军于2012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压电微型泵”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67××××.0。

2015年8月5日,该专利权人变更为合一公司。

该专利至今有效。

因涉案专利产品结构简单,加工方便,不仅能起到很好的止回作用,还能有效降低噪音、消除杂音,深受消费者喜欢,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臻的公司、茂田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长期大量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给合一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故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臻的公司、茂田公司共同答辩称:涉案专利属于现有技术。

被诉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请求驳回合一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胡军于2012年12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压电微型泵”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3年6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22067××××.0。

2015年7月13日,该专利权人由胡军变更为合一公司。

该专利第6年度年费已缴纳。

2018年4月11日,针对茂田公司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5532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8无效,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合一公司明确要求保护权利要求5。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如下:1.一种压电微型泵,包括壳体、与壳体形成泵体的盖体、连接在泵体内的支架及压电振子,所述压电振子位于盖体与支架之间,且压电振子与支架之间形成有可变腔体,所述壳体与压电振子之间形成有入口通道和出口通道,所述压电微型泵还包括用于打开和关闭入口通道以控制入口通道与可变腔体之间的连通的第一阀体以及用于打开和关闭出口通道以控制出口通道与可变腔体之间的连通的第二阀体,所述第一阀体和第二阀体固定安装在所述支架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阀体由弹性材料一体成型制成,所述第一阀体包括安装在支架上的安装部、可在内外压力差及自身弹性回复力的作用下实现开启和闭合的开闭部以及流通孔,所述开闭部通过开启和闭合来控制入口通道通过流通孔与可变腔体的流通,所述支架还设有容纳第一阀体的容纳腔。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压电微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阀体还包括位于安装部与开闭部之间且分别与所述安装部和开闭部相连的腰部。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压电微型泵,其特征在于:所述腰部的壁厚小于所述开闭部的壁厚。

2017年3月29日,胡军的代理人何锦湄来到广东省深圳公证处申请对收取货物的行为、过程以及计算机网页保全证据。

当日,在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何锦湄现场从申通快递员处取得包裹1个(快递单号为3325928786266),打开包裹后,对包裹外包装及其中的物品拍照并封存。

之后,在该处操作计算机登录淘宝网,显示2017年3月27日何锦湄购买“臻的小鱼缸氧气泵超静音增氧气泵水族箱增氧器养鱼充氧泵加氧泵”2个,货款76元,订单号为2662183185004536。

该订单的运单号3325928786266,物流公司为申通快递,卖家为臻的公司,发货地址为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三路11号。

点击上述商品链接显示“臻的官方直营店”网页产品信息及公司简介,内容有:臻的公司是茂田公司旗下水族产品的销售公司,“臻的”是茂田公司旗下品牌,公司拥有二十多年水族产品研发、设计开发团队,同时拥有生产、销售、服务团队等。

上述内容均在公证人员监督下截屏保存。

为针对上述公证事宜,该公证处出具(2017)深证字第51516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经公证封存的实物,内有“超静音气泵”产品1个,外包装上有“臻的ZIDEE”标识、茂田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等,产品表面有“ZIDEE”标识,收据金额为76元,并盖有臻的公司的财务专用章。

经庭审比对,合一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

对此,臻的公司、茂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组合,但其明确表示不做现有技术抗辩。

庭审中,臻的公司、茂田公司确认合一公司购买被诉产品的网店为臻的公司经营,被诉产品为臻的公司销售并来源于茂田公司,但对于被诉产品是否为茂田公司制造,其代理人表示不清楚。

臻的公司、茂田公司确认“臻的”商标系其所有,臻的公司的股东系茂田公司。

臻的公司、茂田公司承认被诉产品有库存,但不清楚具体的库存量。

合一公司明确要求本院酌定本案含合理支出在内的赔偿数额。

另查明,臻的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9日,注册资本20万元;

茂田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7日,注册资本750万元。

本院认为:合一公司是名称为“压电微型泵”、专利号为ZL20122067××××.0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

该专利虽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35532号),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8无效,但在权利要求5、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结合诉辩双方的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臻的公司、茂田公司是否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本案侵权责任应如何承担。

一、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合一公司明确表示以权利要求5确定其专利权保护范围。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臻的公司、茂田公司对此未予否认,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为现有技术的显而易见的组合,但明确表示不做现有技术抗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二、关于臻的公司、茂田公司是否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问题。

合一公司在淘宝网上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了收货、网页公证。

臻的公司、茂田公司确认合一公司购买被诉产品的网店为臻的公司经营,被诉产品为臻的公司销售并来源于茂田公司,茂田公司对于被诉产品是否为其制造并未予以否认。

被诉产品外包装上有“臻的ZIDEE”标识、茂田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等,臻的公司、茂田公司确认“臻的”商标系其所有。

合一公司公证的网页信息显示,臻的公司是茂田公司旗下水族产品的销售公司,“臻的”是茂田公司旗下品牌,公司拥有二十多年水族产品研发、设计开发团队,同时拥有生产、销售、服务团队,等。

同时,臻的公司的股东系茂田公司,两者为关联企业。

本院据此认定,茂田公司与臻的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三、关于本案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臻的公司、茂田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共同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侵害了合一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合一公司要求臻的公司、茂田公司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合一公司要求臻的公司、茂田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臻的公司、茂田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存在库存侵权产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鉴于本案合一公司的损失、臻的公司、茂田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以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本院依法酌定本案的赔偿金额。

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臻的公司、茂田公司的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用途和销售价格以及合一公司为维权而进行保全证据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聘请专业代理人出庭应诉而产生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臻的公司、茂田公司连带赔偿合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220674040.0、名称为“压电微型泵”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深圳市合一精密泵业有限公司负担1075元,珠海市臻的水族有限公司、珠海市茂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25元。

被告需负担的诉讼费部分由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退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