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吉0192刑初56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房建,男,1988年7月5日出生,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户籍地公主岭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万盛理想国小区。
现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爽,女,1987年2月6日出生,吉林省农安县人,户籍地农安县,现住长春市万盛理想国小区。
现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2018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审。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建、杨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刘惠春担任记录,被告人房建、杨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房建、杨爽系夫妻关系。
杨爽系长春市鑫鼎盛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建系该公司经营者。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房建、杨爽未经注册商标权人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购进配件,自行组装迈腾、高尔夫、奥迪等车型发动机,附私自印制的带有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商标标识及相关字样的产品合格证出售。
房建、杨爽售出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发动机共计31台,销售金额共计198100元,共获利89000元。
案件审判期间,房建、杨爽主动上交非法获利。
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6月至10月,被告人房建、杨爽以每台48**元至5300元不等的价格,向广东省东莞市汽配经营者刘某售出自行组装的并使用伪造合格证的迈腾、高尔夫、奥迪发动机共计19台,销售金额96900元;
2.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房建、杨爽以每台35**元至9500元不等的价格,向北京市汽配经营者王某售出自行组装的带有假冒合格证的高尔夫轿车发动机9台,销售金额48900元;
3.2016年5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房建、杨爽以每台230**元的价格,向北京市汽配经营者隋某1售出自行组装的带有假冒合格证的奥迪A6汽车发动机2台,销售金额46000元;
4.2016年8月,被告人房建、杨爽以6300元的价格向北京市汽配经营者凌某售出自行组装的带有假冒合格证的大众轿车发动机1台,销售金额63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房建、杨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假产品合格证、支付宝截图、发动机合格证样本、公民户籍信息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统计单据、销售单、德邦物流货运单、物流单、证明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
证人杨某1、李某、隋某2、宫某、刘某、王某、隋某1、凌某证言;
被告人房建、杨爽供述;
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房建、杨爽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购进配件,组装汽车发动机,附假冒“一汽大众”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合格证,冒充原厂正品出售,销售额198100元,获利89000元,二人之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房建、杨爽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房建、杨爽犯罪所得赃款及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发动机,应予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房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房建、杨爽犯罪所得人民币八万九千元及在案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发动机予以没收。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