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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景鸽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95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景鸽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景鸽日用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953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广,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景鸽日用百货店,经营者:马景鸽。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景鸽日用百货店(经营者:马景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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