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民初498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鸿,云南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宗才,男,198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市,系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红河县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经营者。
被告:红河县玉尚传媒有限公司(曾用名称:红河县薇薇新娘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红河县迤萨镇跑马社区莲花路。
法定代表人:李宗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才、红河县玉尚传媒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