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民终49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石家庄永增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永增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永增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永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永增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永增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