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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16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陈素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35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文,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素华,女,195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东,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冰,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素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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