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知民初7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大彬电器销售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朱阳镇玉泉路55号(门头为“小天鹅专卖店灵宝朱阳专卖店”)。
经营者:陈肖宾。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大彬电器销售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被告灵宝市大彬电器销售门市部的经营者陈肖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灵宝市大彬电器销售门市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