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81民初3807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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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楠,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宁经编产业园区红旗大道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A。
法定代表人:陆重驰,执行董事。
被告: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丁桥店,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丁桥镇公园东路35、3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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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沈冲良,店长。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丁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海宁市华联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丁桥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