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20民初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岳县柠都通信服务部。
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建设街***号****号****号。
经营者:王英。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安岳县柠都通信服务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