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民初735号原告:宋华,男,1966年4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豪力锁业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泽雅镇戈恬工业区戈恬路9号A幢4楼。
法定代表人:程光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华与被告温州市豪力锁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