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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嘉益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海誉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853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与厦门市翔安区嘉益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海誉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市翔安区嘉益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海誉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腾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853号原告: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井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树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嘉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黎安田边81号。

法定代表人:蔡水星。

被告:厦门海誉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130号3106室之一。

法定代表人:黄耀腾。

被告:泉州市腾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东浦社区江滨南路1号辉映江山二期3号楼2505室。

法定代表人:黄耀腾。

原告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嘉益食品有限公司、厦门海誉腾进出口有限公司、泉州市腾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省晋江巧妈妈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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