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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马尾区沃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05民初625号
案件名称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福州市马尾区沃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福州市马尾区沃佳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05民初62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沃佳便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经营者:杨家斌,男,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马尾区沃佳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交纳为400.0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敏东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 颖书 记 员 龚进洲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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