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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谭玉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5知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谭玉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谭玉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知民初158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东华工业区东景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系该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谭玉丽,女,1989年1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谭玉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负担。

审 判 长  王彦懿人民陪审员  袁 江人民陪审员  张小安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法官助理姜黎青书记员刘一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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