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写字楼4层408。
法定代表人:贺民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P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圣詹姆斯广场1号。
授权代表人:迈克尔·保罗·基奥,该公司管理顾问兼授权签字人。
原审被告:东台头灶加油站,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头灶镇保丰村五组(邹恒善经营性用房内)。
法定代表人:邹恒善。
上诉人中国燃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BP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台头灶加油站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初32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上诉称,BP股份有限公司是借由选择不同的第二被告来选择管辖法院;
BP股份有限公司未明确东台头灶加油站的赔偿责任,却按全案诉讼标的额选择管辖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
综上,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BP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头灶加油站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BP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燃料有限公司、东台头灶加油站为被告,提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并以被告之一东台头灶加油站的住所地为依据选择管辖法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发生在南京市、镇江市、扬州市、泰州市、盐城市、淮安市、宿迁市、徐州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之一东台头灶加油站的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辖区内,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国燃料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中国燃料有限公司要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