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551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衡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下白石镇白招村118号。
法定代表人:郑洪光。
���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安市衡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1246元,由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