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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厚成、陈宗浩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民终707号
案件名称阮厚成、陈宗浩专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阮厚成,陈宗浩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民终70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阮厚成,男,194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宗浩,男,193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上诉人阮厚成因与被上诉人陈宗浩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宗浩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请求撤回一审起诉,阮厚成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陈宗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19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陈宗浩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陈宗浩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阮厚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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